第七条

有效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再生水利用等节约用水的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含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再生水工程建设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