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