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再次供给使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储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