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二次供水第三十三条有效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再次供给使用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储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