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处置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