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

用户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注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定费和相关费用,并根据检定结果结算水费;注册水表误差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定费和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或者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发现注册水表损坏的,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能够证明系用户原因损坏的外,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免费更换注册水表及附属设施。由于用户的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用户应当限期纠正。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