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应当定期评估,确需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依法启动调价程序。其中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供水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经核定的政策性亏损,由本级财政及时足额拨付。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