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的建设提出技术要求。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开展供水设施隐蔽前、水压试验时等主要阶段的检查监督。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参加。未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其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