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