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测,发现供水设施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实行智慧水务管理,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将供水管线信息接入城市智慧管理平台,并将新建、改建、扩建、废弃的供水管线信息档案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城市供水单位因办理管线选址及规划手续需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