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八条有效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对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自作出解释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苏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并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越权解释或者解释不适当的,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作出解释的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