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或者建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收到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或者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实需要进行解释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符合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出不予解释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并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在《苏州日报》、苏州人大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