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效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答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