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