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并可以要求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