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