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并可以要求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