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先制定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在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应当就此专门说明。

前款规定的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施行前,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