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项目,科学调控立法进程。立法计划包括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