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