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统筹政府和其他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