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统筹政府和其他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