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在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