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退还修改的,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