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