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时,可以邀请其它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