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时,可以邀请其它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