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也可以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直接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以及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