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