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