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