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