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