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交换意见。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