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做好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在组织起草法规草案中,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当邀请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协调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时,应当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