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提案人,应当依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