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四方面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