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