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法规: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四方面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