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法规:(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四方面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