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时,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