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以及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及时在《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无锡人大网和《无锡日报》上刊载,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