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文本、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