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重要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配合法制委员会做好统一审议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