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有关部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基层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法规草案中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立法咨询专家和有关领域专家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草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