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员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