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