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报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等活动,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