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七十三条有效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采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和能源,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排污单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适用惩罚性电价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