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七十二条有效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生产项目;对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化改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