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生产项目;对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化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