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建立并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