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具体监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