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