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六十三条有效第三方机构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服务的,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